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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文明宣城20条》系列解读二:公共场所不吸烟
发表时间:2018-12-17来源:宣城文明网

  吸烟是一种个人行为,但在公共场所吸烟会影响他人健康,违反相关规定。科学研究显示,二手烟对周边人群有明显危害,特别是对少年儿童、孕妇和老人的危害尤为严重。有些烟民随意扔烟头,不仅影响公共卫生,未熄灭的还可能危害公共安全。

  自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国家卫生城市以来,我市扎实开展公共场所控烟,出台控烟管理办法,明确禁止在十四类公共场所吸烟,并在各项文明创建活动中落实禁烟要求。政府部门带头开展无烟机关创建,各窗口服务单位认真落实禁烟控烟,市区公共场所建设了一定数量的室外室内吸烟室。通过政策宣传、张贴禁烟标志、志愿劝导等方式,烟民文明素养有了很大提升,商场、超市、影院等公共场所,禁烟区吸烟者明显减少,“公共场所不吸烟”已成为多数烟民的行动自觉。但仍有少数烟民公共卫生意识不强,自控力较差,还在公共场所吸烟。做到公共场所不吸烟依然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。

  为此,我们将“公共场所不吸烟”作为《文明宣城20条》第二条内容,《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》也专门作出规范,旨在引导市民培养吸烟有害健康的意识,烟民们养成不在公共场所吸烟的习惯,想吸时自觉到吸烟点、室去。同时,也呼吁广大市民,对于公共场所吸烟行为,勇敢站出来劝导、制止,共赴一场“无烟”的文明之约。

  公共场所是城市文明的窗口。公共场所不吸烟,是对自己的尊重,也是对他人的尊重;既体现市民文明素质,也反映城市文明程度。相较于“烟雾缭绕”而言,空气清新的公共场所才更能呵护市民的健康,树起城市文明的“口碑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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雷志红